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314391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23〕785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陕西交控集团,厅直有关单位:
2023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
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网上申请、受理和查询。注册可登陆交通职业资格网网上办理平台(https://www.jtzyzg.org.cn),按注册类型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经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准予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颁发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要求自行制作。
四、《办法》施行前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按要求完成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执业。注册证书在《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颁发。
《办法》施行前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尚未完成注册或已注册但不在有效期内的,经当事人申请、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员可登陆交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系统(http://edu.jtzyzg.org.cn)进行学习。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核属实的,将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监督电话:029-88869097 联系人:张宇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pdf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5日